海关总署2026年第12号公告解读: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试点怎么申请?
内陆出口企业终于等到这一天——从工厂到港口,一单到底,不用反复报关。
2026年1月20日,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2号公告,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。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》(https://www.gov.cn/gongbao/2026/issue_12666/202604/content_7065108.html),这项政策自2026年1月27日起实施,是海关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
这篇公告信息量很大,林芳老师帮你拆解成可操作的要点,告诉你这项政策到底怎么用。
一、什么是多式联运监管模式?
根据公告定义,多式联运是指货物载运方式为集装箱载运,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、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联运模式。
在外贸出海的大趋势下,系统化的销售方法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。
通俗来说,就是你的货物出口时,先用火车或内河船从内陆运到海港,再装上海轮运出国门。过去这种”铁路+海运”或”水运+海运”的模式,每一段都要单独办理转关手续,环节多、耗时长。现在通过多式联运申请单,实现”一单到底”的全程监管,中途换装不用重复报关。
二、谁可以申请参与试点?
公告明确了三类主体可以参与:
第一,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。 也就是负责组织全程运输的物流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。
第二,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。 即港口、铁路场站、内河码头等提供装卸、换装服务的场所经营方。
第三,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。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,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。
需要注意的是,载运货物范围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》的相关要求,集装箱和境内载运船舶也需符合相应监管规定。
三、申请流程:三步走
据公告第三条规定,申请流程非常清晰:
第一步,办理数据传输申请。 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”单一窗口”或凭《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》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。
第二步,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。 通过国际贸易”单一窗口”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。联运经营人可以委托代理企业传输受委托地的相关数据。
第三步,按流程操作。 根据进口或出口的不同流程,依次完成到货信息传输、换装作业、离场信息传输等环节。
四、进口和出口的操作流程有什么不同?
公告第四条详细规定了两种流程:
进口流程的核心逻辑是: 联运经营人传输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 → 海关受理后企业办理申报 → 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放行信息后装载离场 → 中途换装的传输到货信息并换装 →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海关办理检查放行手续。
出口流程的核心逻辑是: 联运经营人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→ 货物运抵启运地后传输到货信息 → 海关办理检查放行 → 装载离场 → 中途换装的传输到货信息并换装 → 货物运抵出境地 → 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。
关键区别在于:出口需要由联运经营人在货物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,而进口则是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直接办理放行。
五、封志管理和特殊规定
公告第五条明确,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,联运经营人在联运过程中应保持封志完好。未经海关同意,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。
但有一个利好: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运或铁路的多式联运货物,商业封志完好的,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。这对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操作便利。
另外,如果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,且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的,经海关同意,换装作业可以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,进一步降低了操作门槛。
六、外贸企业怎么用好这项政策?
在外贸培训和外贸陪跑实践中,林老师发现内陆出口企业对物流成本的敏感度非常高。如果你的工厂在河南、四川、重庆、湖北等中西部地区,出口货物需要先走铁路到沿海港口再装船,那么这项政策对你来说是重大利好。
具体建议:
第一,与物流服务商沟通。 确认你的货代或物流公司是否已申请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,能否提供一单到底的服务。
第二,熟悉”单一窗口”操作。 多式联运申请单的传输都通过国际贸易”单一窗口”完成,企业需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。
第三,关注试点城市名单。 目前试点在特定城市和口岸开展,建议关注海关总署后续发布的试点范围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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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窗口期稍纵即逝,谁先吃透规则,谁就能先一步降本增效。
而降本增效的背后,是一个更深层的逻辑:外贸的本质是价值交换,不是价格博弈。你帮客户把物流成本降下来、把交货周期缩短、把通关风险降到最低——这些都是在为客户创造价值。只有用价值换来的合作,才会源源不断。能把自己的物流能力变成客户的竞争优势,这才是外贸人真正的核心竞争力。
林老师 | 外贸圈集团创始人 | 《外贸GEO体系》《战略成交》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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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芳老师 | 外贸圈集团创始人
国际商法硕士 | 《外贸GEO体系》作者 | 战略成交方法论创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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